技術合作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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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之當事人,其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之一方,稱為技術人,他方稱為合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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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術合作條例》第5條,技術合作的當事人分為技術人和合作人。技術人為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的一方,合作人則指另一方。該法條沒有進一步的款項或細則。根據法條的描述,技術人和合作人在技術合作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其中技術人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而合作人則是與技術人進行合作的人。他們之間的具體權責和合作條件可能需要在技術合作協議中進一步明確闡述。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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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