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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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2條規定,該辦法所稱專利權指的是持有根據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的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的專利實施權。這意味著當一個人或公司持有經過政府核准的專利,他們就擁有該專利的實施權。
- 專利名詞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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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