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9.24
廢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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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專門技術,係指新技術,具有經濟價值,為投資事業所需,在國內尚未使用者而言。
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作價充為依公司法組織之公司股本投資。
一、能生產或製造國內尚不能生產或製造之新產品者。
二、能改善國內現有產品品質或減低成本者。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出資之股本,除係作為無限責任股東者外,受左列之限制:
一、專利權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專門技術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
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投資人,並應同時另以等值以上之現金或實物作出資股本。
投資人對已作為股本投資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不得轉售或再投資於國內其他事業。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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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09.2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