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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9.24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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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專門技術,係指新技術,具有經濟價值,為投資事業所需,在國內尚未使用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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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作價充為依公司法組織之公司股本投資。 一、能生產或製造國內尚不能生產或製造之新產品者。 二、能改善國內現有產品品質或減低成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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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股本投資,應由出資人檢具該項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之詳細說明,包括生產功能、經濟價值及其作價之計算根據、與合資人作價協議等有關資料及證件,呈報經濟部核定後,檢具准證明文件,依公司法規定申請登記。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如已在其他國家售讓或作為股本投資者,應說明作價方式及金額,並抄附有關證件,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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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出資之股本,除係作為無限責任股東者外,受左列之限制: 一、專利權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專門技術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 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投資人,並應同時另以等值以上之現金或實物作出資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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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作價投資之股份,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不得轉讓,以專門技術所價投資之股份,在投資計劃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均應於申請投資時出具承諾書。 前項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所得之股份,以記名股為限,並由公司於其持有股票上,記載有關不得轉讓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09.2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