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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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股本投資,應由出資人檢具該項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之詳細說明,包括生產功能、經濟價值及其作價之計算根據、與合資人作價協議等有關資料及證件,呈報經濟部核定後,檢具核准證明文件,依公司法規定申請登記。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如已在其他國家售讓或作為股本投資者,應說明作價方式及金額,並抄附有關證件,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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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5條,如果要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必須提供該項專利權或專門技術的詳細說明,包括其生產功能、經濟價值、作價計算根據以及與合資人之作價協議等相關資料和證件。需要呈報經濟部核准後,並檢具核准證明文件,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申請登記。如果該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已在其他國家出售或作為股本投資,則應說明作價方式和金額,並附上相關證件供參考。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想利用其擁有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該公司需要向經濟部呈報詳細的資料,包括專利權或專門技術的詳細說明、價值評估方法和計算結果、與合資人的價值協議等。如果該公司已經在其他國家出售或將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那麼該公司也需要提供相關的證件和資料,以便經濟部進行核准審查。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的過程公平、透明且符合相關法規。
- 專利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公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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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