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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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出資之股本,除係作為無限責任股東者外,受左列之限制: 一、專利權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專門技術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 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投資人,並應同時另以等值以上之現金或實物作出資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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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一個投資事業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除非是無限責任股東,否則有以下限制: 1. 專利權不得超過該投資事業的實收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2. 專門技術不得超過該投資事業的實收資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同時進行專門技術作價投資的投資人,還必須以相等或以上價值的現金或實物作出資股本。 例如,如果一家投資事業的實收資本總額是100萬元,根據這項法規,該投資事業以專利權作價充為股本的比例不能超過20%。同樣地,以專門技術作價充為股本的比例不能超過15%。此外,進行專門技術作價投資的投資人還必須以等值或以上的現金或實物作出其他出資。
- 專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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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