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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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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作價投資之股份,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不得轉讓,以專門技術所價投資之股份,在投資計劃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均應於申請投資時出具承諾書。 前項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所得之股份,以記名股為限,並由公司於其持有股票上,記載有關不得轉讓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7條,專利權作價投資的股份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不得轉讓,而專門技術作價投資的股份則在投資計劃完成之日起的兩年內不得轉讓。這些限制應在申請投資時出具承諾書。此外,根據該條的第2項規定,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投資所得的股份限定為記名股,公司應在持有股票上記載相關的不得轉讓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於86年9月24日被廢止,後來修正的公司法第五項則規定股東的出資可以以公司所需的技術抵銷,但並未針對技術股的權益和義務作出規定,這屬於董事會的決議項目。該辦法的廢止原因是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既為技術股股東與公司間的私法行為,而相關規定已不符合社會現況所需,並且造成投資障礙。從這些資料中我們可以看出,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的限制規定在以前被視為重要的投資方式,但在時代變遷和政策調整下變得不再適用。 参考资料: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tps/pss/tender.do?searchMode=common&searchType=advance - 公告訊息**第315面,https://web.pcc.gov.tw/tps/pss/tender.do?searchMode=common&searchType=advance

  • 專利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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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 7 條規定:「以專利權作價投資之股份,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不得轉讓,以專門技術所價投資之股份,在投資計劃完成之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