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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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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對已作為股本投資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不得轉售或再投資於國內其他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8條的規定,投資人對已作為股本投資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不得轉售或再投資於國內其他事業。這意味著投資人必須將其持有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限制在投資的公司中,不能將其轉售給其他公司或再投資到其他國內事業中。範例可能為,假設某個投資人持有某家公司的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根據這項法條,該投資人不能將這些專利權或技術轉售給其他公司,也不能再將其投資到其他國內事業中。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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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 8 條規定:「投資人對已作為股本投資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不得轉售或再投資於國內其他事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