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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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作價充為依公司法組織之公司股本投資。 一、能生產或製造國內尚不能生產或製造之新產品者。 二、能改善國內現有產品品質或減低成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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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4條,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若滿足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作價充為公司股本投資: 1. 能生產或製造國內目前尚不能生產或製造的新產品。 例如,一家公司持有一項新的專利技術,該技術能夠製造高效能的太陽能電池板。假設目前國內還沒有相同性能的太陽能電池板產品,那麼該公司可以將這項專利技術作為股本投資。 2. 能夠改善國內現有產品的品質或降低成本。 例如,一家公司擁有一項專利技術,可以大量生產某種產品,同時提高產品的品質或減少生產成本。假設目前國內對於這種產品的生產品質或成本無法達到同等水平,那麼該公司可以將這項專利技術作為股本投資。 (參考資料: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 專利名詞
- 公司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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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