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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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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作價充為依公司法組織之公司股本投資。 一、能生產或製造國內尚不能生產或製造之新產品者。 二、能改善國內現有產品品質或減低成本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4條,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若滿足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作價充為公司股本投資: 1. 能生產或製造國內目前尚不能生產或製造的新產品。 例如,一家公司持有一項新的專利技術,該技術能夠製造高效能的太陽能電池板。假設目前國內還沒有相同性能的太陽能電池板產品,那麼該公司可以將這項專利技術作為股本投資。 2. 能夠改善國內現有產品的品質或降低成本。 例如,一家公司擁有一項專利技術,可以大量生產某種產品,同時提高產品的品質或減少生產成本。假設目前國內對於這種產品的生產品質或成本無法達到同等水平,那麼該公司可以將這項專利技術作為股本投資。 (參考資料: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 專利名詞
  • 公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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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 4 條規定:「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作價充為依公司法組織之公司股本投資。 一、能生產或製造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