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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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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專門技術,係指新技術,具有經濟價值,為投資事業所需,在國內尚未使用者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辦法所謂的專門技術指的是具有經濟價值且為投資事業所需的新技術,並且尚未在國內使用。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投資公司欲使用一項新技術作為股本投資,並且該技術在該國尚未被使用過,那麼該技術就可以被視為專門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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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專門技術,係指新技術,具有經濟價值,為投資事業所需,在國內尚未使用者而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