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其全年課稅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但為特別獎勵創業投資事業、大貿易商,及基本金屬製造工業、重機械工業、石油化學工業或其他合於經濟及國防工業發展需要之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之重要生產事業及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全年課稅所得額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重要生產事業、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暨大貿易商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15條,生產事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全年課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然而,特定的重要生產事業、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業和創業投資事業,以及大貿易商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時,不得超過全年課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二十。重要生產事業、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業和創業投資事業的範圍以及大貿易商的標準由行政院來定。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重要生產事業是指基本金屬製造工業、重機械工業、石油化學工業或其他符合經濟和國防工業發展需求的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的生產事業。政府可以指定其他符合重要科技事業的標準。在計算稅款時,這些重要生產事業和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全年課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二十。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某公司為一家基本金屬製造工業的重要生產事業,根據該公司的全年課稅所得額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全年課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二十。假設該公司全年課稅所得額為1000萬元,則根據該條例,該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200萬元。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最新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