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14 條(生產事業購置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申請獎勵之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產事業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申請獎勵者,其所購置之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除因事實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自國外輸入者外,均以全新為限,並應於到達國內或裝置完工後,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發給證明文件。 前項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如係在國內購置,其所包含已使用部分占全部價值在百分之五以內者,視為全新。
生產事業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申請獎勵者,其所購置之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除因事實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自國外輸入者外,均以全新為限,並應於到達國內或裝置完工後,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發給證明文件。 前項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如係在國內購置,其所包含已使用部分占全部價值在百分之五以內者,視為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