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16-1 條(投資人創業投資之免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資人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所分配之盈餘,原屬該創業投資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納所得稅。但該項證券交易所得之帳戶記載不實或不按實申報者,得撤銷其當年度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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