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所分配之盈餘,原屬該創業投資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納所得稅。但該項證券交易所得之帳戶記載不實或不按實申報者,得撤銷其當年度之獎勵。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 16-1 條,投資人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所分配之盈餘的證券交易所得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稅。然而,如果投資人在申報時帳戶記載不實或不按實申報,則可以撤銷其當年度的獎勵。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之1 第1款: 「創業投資事業所分配之盈餘,原屬該創業投資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依證券交易所得稅條例第13條規定,自行申報,得繳納所得稅者,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繳所得稅。但該項證券交易所得之帳戶記載不實或不按實申報者,得撤銷其當年度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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