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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16-2公司投資創業或重要科技事業之獎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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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或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部分,如依左列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經股東會決議,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有關轉投資百分比之限制: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16-2條,營利事業若要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或政府指定的重要科技事業,可以在以下情況下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轉投資百分比限制: 1. 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需要取得全體無限責任股東的同意。 2. 有限公司需要取得全體股東的同意。 3.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股東會議上獲得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且超過半數同意。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有限公司想要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而該投資金額超過了公司法規定的轉投資百分比限制,該公司必須取得全體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此投資。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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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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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16-2 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或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部分,如依左列規定,取得股東同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