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16-3 條(公司投資創業或重要科技事業之獎勵(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者,其投資收益之百分之八十,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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