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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16-3公司投資創業或重要科技事業之獎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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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者,其投資收益之百分之八十,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獎勵投資條例第16-3條,公司組織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者的營利事業,其投資收益的80%將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16-3條,一家公司組織投資了一個創業投資事業,該公司得到了投資項目的收益。根據該條例,該公司可以免除投資收益的80%作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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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16-3 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者,其投資收益之百分之八十,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1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