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獎勵投資條例18境外薪資所得

快速跳轉

國外營利事業,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者,該國外營利事業之董事或經理人及所派之技術人員,因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投資、建廠或從事市場調查等臨時性工作,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者,其由該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給與之薪資所得,不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18條,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並符合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的條件下,其董事或經理人以及派遣至中華民國境內的技術人員,若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183天,則該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支付給他們的薪資所得,不被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國外營利事業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台灣投資。該營利事業派遣了一位經理人到台灣負責管理投資事務,並支付給他在台灣境外的薪資。如果該經理人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累計居留不超過183天,則這筆薪資所得不算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不需要納稅。 資料來源: 獎勵投資條例第1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07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法規
  • 外國人投資條例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18 條規定:「國外營利事業,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者,該國外營利事業之董事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