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業依公司法規定,將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一款和公司法第238條,若生產事業依公司法規定,將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時,該溢價免予計入該生產事業股東的所得額,即不須繳納所得稅。例如,如果某公司發行股票時,將每股票面金額為100元的股票賣出時價為120元,超過票面金額的20元即為溢價,該溢價不會計入股東的所得額內,因此股東不需要為此支付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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