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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40企業合併之獎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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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合併後合於政府規定之規範標準者,於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 前項事業種類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0條,生產事業在合併後,如果符合政府規定的規範標準,可以在合併後的前兩年減免15%營利事業所得稅。具體的事業種類和標準是由行政院來規定的。由於沒有提供更多的相關資料或最新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該法條的更詳細解釋或相關範例。

  • 減徵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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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40 條規定:「生產事業合併後合於政府規定之規範標準者,於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 前項事業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