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業合併後合於政府規定之規範標準者,於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 前項事業種類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0條,生產事業在合併後,如果符合政府規定的規範標準,可以在合併後的前兩年減免15%營利事業所得稅。具體的事業種類和標準是由行政院來規定的。由於沒有提供更多的相關資料或最新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該法條的更詳細解釋或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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