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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 40 條(企業合併之獎勵(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產事業合併後合於政府規定之規範標準者,於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 前項事業種類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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