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業因左列原因之一,遷廠於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一、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者。 二、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 三、因防治污染或維護自然景觀需要,主動申請遷廠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四、為建立經濟部登錄之中心------衛星工廠,遷移其工廠者。 依前項規定遷建工廠後三年內,將其工廠用地轉讓於他人者,其遷廠前出售或移轉之原有工廠用地所減徵之土地增值稅部分,應依法補徵之。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39條(指定遷廠者之準用規定),當生產事業因特定原因遷廠至工業區或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時,當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轉讓時,應按照最低稅率收取土地增值稅。以下是各原因所對應的情況: 一、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者。 例子:某工廠所在地原本屬於農業區,但由於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的實施,該地區被改劃為工業區,使得工廠用地不符合其原本的分區使用規定,因此工廠需要遷移至新的合法的工業區。 二、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 例子:某政府主動提供經濟誘因和協助,例如提供土地或資金補助,以促使該工廠遷廠至特定區域,藉以提升該地區的經濟發展。 三、因防治污染或維護自然景觀需要,主動申請遷廠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例子:某工廠為了達成環境保護的目標,主動提出遷廠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或為了保護特定的自然景觀而需要遷廠。 四、為建立經濟部登錄之中心------衛星工廠,遷移其工廠者。 例子:為了建立經濟部登錄的中心衛星工廠,某工廠選擇遷移其原有工廠,以符合特定的產業發展政策。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規定,遷廠後三年內,如果將遷廠前出售或轉讓的原有工廠用地再度出售或轉讓給他人,則須根據法律規定補納相應的土地增值稅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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