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合作社等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適用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章有關工業用地取得之有關規定。 專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準用第六條有關獎勵之規定。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條適用於農會、漁會、合作社等組織設立的附屬工廠或生產單位,並相應適用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章中有關工業用地取得的相關規定。此外,該條還規定專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並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設立的營利事業,適用第六條中有關獎勵的規定。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第5條 對於農會、漁會、合作社等組織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應適用有關工業用地取得的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5) 《農會法》第4條 農會之組織及其業務,除依本法規定辦理外,準用本法之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01&FL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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