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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5農、漁會、合作社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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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合作社等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適用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章有關工業用地取得之有關規定。 專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準用第六條有關獎勵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條適用於農會、漁會、合作社等組織設立的附屬工廠或生產單位,並相應適用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章中有關工業用地取得的相關規定。此外,該條還規定專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並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設立的營利事業,適用第六條中有關獎勵的規定。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第5條 對於農會、漁會、合作社等組織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應適用有關工業用地取得的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5) 《農會法》第4條 農會之組織及其業務,除依本法規定辦理外,準用本法之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01&FLNO=4)

  •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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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5 條規定:「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合作社等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適用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