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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 5 條(農、漁會、合作社之適用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合作社等所附屬之工廠或生產單位,適用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章有關工業用地取得之有關規定。 專為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經農業主管機關登記,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準用第六條有關獎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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