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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 4 條(工業及營利事業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工業,係指前條之製造業、手工藝業、運輸業、倉庫業及公用事業。 本條例所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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