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56 條(徵收土地之補償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徵收土地之地價,按市價協議補償之;其建築改良物,按重置價格補償;農作改良物未屆成熟期者,按成熟時收穫量折價補償。但以其成熟時期距公告徵收之日一年以內者為限。 前項市價,係指按被徵收土地原使用性質與當地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一般買賣價格而言。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獎勵投資條例 第5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