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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56徵收土地之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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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徵收土地之地價,按市價協議補償之;其建築改良物,按重置價格補償;農作改良物未屆成熟期者,按成熟時收穫量折價補償。但以其成熟時期距公告徵收之日一年以內者為限。 前項市價,係指按被徵收土地原使用性質與當地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一般買賣價格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56條,當進行土地徵收時,土地的補償標準是根據市價協議進行補償。建築改良物則是按照重置價格進行補償。農作改良物如果尚未達到成熟期,則按照成熟時的預計收穫量進行折價補償,但限制在公告徵收日後的一年內。所謂市價是指按照被徵收土地原使用性質和當地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的一般買賣價格來衡量。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農作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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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56 條規定:「依本條例徵收土地之地價,按市價協議補償之;其建築改良物,按重置價格補償;農作改良物未屆成熟期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