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徵收土地之地價,按市價協議補償之;其建築改良物,按重置價格補償;農作改良物未屆成熟期者,按成熟時收穫量折價補償。但以其成熟時期距公告徵收之日一年以內者為限。 前項市價,係指按被徵收土地原使用性質與當地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一般買賣價格而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56條,當進行土地徵收時,土地的補償標準是根據市價協議進行補償。建築改良物則是按照重置價格進行補償。農作改良物如果尚未達到成熟期,則按照成熟時的預計收穫量進行折價補償,但限制在公告徵收日後的一年內。所謂市價是指按照被徵收土地原使用性質和當地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的一般買賣價格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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