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徵收之工業用地,於開發後,租售與興辦工業人;原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如興辦工業,有優先承購或承租權,並予適當輔導。 興辦工業人包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 生產事業依第三十八條辦理合併,其所需之工業用地,得申請優先承購或承租。但其優先權次於第一項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57條之規定,該條旨在確保被徵收的工業用地在開發後,以租售的方式提供給有意興辦工業的人。根據該條,原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如果有意興辦工業,將享有優先承購或承租的權利,在此期間將獲得適當的輔導。興辦工業人包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此外,當生產事業依照第38條的規定進行合併時,其所需的工業用地也可以申請優先承購或承租,但這種優先權將排在第一項的原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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