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57 條(徵收工業用地租售之優先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徵收之工業用地,於開發後,租售與興辦工業人;原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如興辦工業,有優先承購或承租權,並予適當輔導。 興辦工業人包括公司、獨資或合夥組織。 生產事業依第三十八條辦理合併,其所需之工業用地,得申請優先承購或承租。但其優先權次於第一項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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