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需用經編定而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時,應逕行洽購;購置不成時,得申請工業區主管機關依照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徵收,其使用準用第七十一條及第八十條之規定。 前項申請徵收之興辦工業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58條,興辦工業人在需要使用尚未開發的工業用地時,應該先嘗試進行洽購。如果無法成功購置,則可以向工業區主管機關申請徵收,並且適用第55條的規定辦理徵收。此外,申請徵收的興辦工業人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71條和第80條的規定,徵收工業用地應遵循相關程序。其中,第71條規定了徵收程序,包括公告、協商補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等。第80條則規定了徵收後的用途,要求在六年內開發與工業相關的設施。 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某公司想要在特定地區開辦一個工業項目,但該區域的土地尚未被開發。該公司首先試圖以協商的方式購買土地,但未能達成協議。因此,他們向工業區主管機關申請徵收這塊土地,並按照法規的規定進行徵收程序。最後,在徵收完成後的六年內,該公司開發了與工業相關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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