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58 條(工業用地之申請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辦工業人需用經編定而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時,應逕行洽購;購置不成時,得申請工業區主管機關依照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徵收,其使用準用第七十一條及第八十條之規定。 前項申請徵收之興辦工業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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