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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60工業用地之委託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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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畫開發工業用地為工業區時,得委託公營事業或公營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收購、整理、劃分及出售等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獎勵投資條例第60條規定了政府在計畫開發工業用地為工業區時,可以委託公營事業或公營金融機構來進行土地收購、整理、劃分及出售等業務。根據此條款的規定,政府可以透過委託方式,將土地的收購、整理與分配等工作交給公營的事業或金融機構來執行。這樣可以提高工業用地的效率,並確保其按照政府的計畫和政策進行開發和利用。例如,政府在計畫開發新的工業區時,可以委託公營事業或公營金融機構負責收購已有土地、整理土地、劃分區域,以及將土地出售給有需求的工業企業。這樣可以有效促進工業用地的開發和利用,推動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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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60 條規定:「政府計畫開發工業用地為工業區時,得委託公營事業或公營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收購、整理、劃分及出售等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