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畫開發工業用地為工業區時,得委託公營事業或公營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收購、整理、劃分及出售等業務。
獎勵投資條例第60條規定了政府在計畫開發工業用地為工業區時,可以委託公營事業或公營金融機構來進行土地收購、整理、劃分及出售等業務。根據此條款的規定,政府可以透過委託方式,將土地的收購、整理與分配等工作交給公營的事業或金融機構來執行。這樣可以提高工業用地的效率,並確保其按照政府的計畫和政策進行開發和利用。例如,政府在計畫開發新的工業區時,可以委託公營事業或公營金融機構負責收購已有土地、整理土地、劃分區域,以及將土地出售給有需求的工業企業。這樣可以有效促進工業用地的開發和利用,推動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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