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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獎勵投資條例 第 59 條(決定開發之工業用地移轉與使用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編定之工業用地,於政府決定予以收購開發時,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停止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工廠設立之申請;已准設立之工廠尚未開始建廠者,其建廠計畫應經開發機構之同意後始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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