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定之工業用地,於政府決定予以收購開發時,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停止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工廠設立之申請;已核准設立之工廠尚未開始建廠者,其建廠計畫應經開發機構之同意後始得進行。
獎勵投資條例第59條規定,在政府決定收購開發工業用地時,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公告停止該土地的所有權移轉,並停止受理工廠設立的申請。尚未開始建廠的已核准設立的工廠,必須經開發機構的同意才能進行建廠計畫。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31日) - 政府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5《獎勵投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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