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獎勵投資條例 第 61 條(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編定之工業用地,得由公民營企業自行協議購買,或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開發為工業區。 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應先擬具事業計畫、開發資金來源及成本估計、土地取得方式及處理辦法等,層報經濟部准;其開發及輔導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