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公民營企業開發之工業區,得規劃一部分土地興建標準廠房出租或出售。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62條,政府和公民營企業在開發工業區時,可以規劃一部分土地用於興建標準廠房,以供租賃或售賣。具體而言,這些廠房必須符合相關的標準和要求,並且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出租或出售。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促進產業的發展,並為企業提供適合的生產和經營場所。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參考經濟部工業局98年7月21日工地字第09800518320號函中提到的內容,該函表示原告不是新市工業區的管理機構。由於該函與本條法規的內容直接相關,我們可以利用該函作為解釋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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