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為工業區時,區內原有工廠按廠地面積,比例負擔開發建設費用。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63條的規定,當工業用地被編定為工業區時,原有的工廠應根據其廠地面積的比例來分擔開發建設的費用。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業區的總開發費用為100萬台幣,而其中一個原有的工廠佔了該工業區總廠地面積的10%,則該工廠應負擔10萬台幣的開發建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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