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開發完成後,其出售或據以計算租金之地價,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審定之。 政府及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出售時,由承購人按承購地價繳付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其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工業區土地,於公共設施完成或公告現值提高後,其出售價格,得酌予提高;其超過成本之售價收入,全部撥充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獎勵投資條例》第64條規定了工業區地價標準之審定與開發管理基金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工業區開發完成後,其出售或計算租金所使用的地價需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審定。此外,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的工業區土地在出售時,承購人需要繳付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這些基金的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制定。另外,當工業區的公共設施完成或公告現值提高後,工業區土地的出售價格可以相應提高,超過成本的售價收入將全數撥入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中。 此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獎勵投資條例》本身。 獎勵投資產業發展與管理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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