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繳納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開發建設費用及前條規定之維護費用者,由省 (市) 工業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執行之;其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77條,如果人們逾期未繳納規定的開發建設費用或維護費用,省(市)工業主管機關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的規定進行執行。如果仍然不繳納,則可以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40049) - 行政執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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