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得準用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購買或租用農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但以其投資計畫經內政部核定者為限。 前項申請變更農地為建築用地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根據上述法條,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78條,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的人可以根據第68條第2項的規定,購買或租用農地,將其變更為建築用地。唯一的限制條件是該投資計畫必須經內政部的核定。至於申請變更農地為建築用地的辦法,則由內政部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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