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政府勘定或由公民營企業自行選定報經政府勘定之宜農、宜漁、宜牧未經使用之公有荒地,准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或由公民營企業申請投資開發。開發完竣後,無償取得使用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其申請為農業經營者,於企業解散時,由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公有荒地開發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79條,政府或公民營企業可以選擇報經政府勘定的宜農、宜漁、宜牧的公有荒地進行投資開發。開發完成後,可以免費獲得使用權;繼續經營滿五年後,可以免費取得土地所有權。如果申請人是以農業經營為目的,則在企業解散時,政府會根據《耕者有其田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該法第二項,公有荒地開發辦法由行政院制定。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耕者有其田條例、公有荒地開發辦法等相關法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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