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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 79 條(農漁牧地之開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政府勘定或由公民營企業自行選定報經政府勘定之宜農、宜漁、宜牧未經使用之公有荒地,准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或由公民營企業申請投資開發。開發完竣後,無償取得使用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其申請為農業經營者,於企業解散時,由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公有荒地開發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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