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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79農漁牧地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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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府勘定或由公民營企業自行選定報經政府勘定之宜農、宜漁、宜牧未經使用之公有荒地,准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或由公民營企業申請投資開發。開發完竣後,無償取得使用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其申請為農業經營者,於企業解散時,由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之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公有荒地開發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79條,政府或公民營企業可以選擇報經政府勘定的宜農、宜漁、宜牧的公有荒地進行投資開發。開發完成後,可以免費獲得使用權;繼續經營滿五年後,可以免費取得土地所有權。如果申請人是以農業經營為目的,則在企業解散時,政府會根據《耕者有其田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該法第二項,公有荒地開發辦法由行政院制定。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耕者有其田條例、公有荒地開發辦法等相關法令文件。

  • 無償取得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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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79 條規定:「經政府勘定或由公民營企業自行選定報經政府勘定之宜農、宜漁、宜牧未經使用之公有荒地,准由各級政府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