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照政府興建世界貿易中心計畫,投資興建國際貿易大樓出租者,準用第六條有關獎勵及第七條有關延遲開始免稅期間一至四年之規定。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 8-1 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如果投資興建國際貿易大樓出租,根據政府興建世界貿易中心計畫,可以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有關獎勵和第七條有關延遲開始免稅期間一至四年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間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興建了一座國際貿易大樓,並將其出租給其他公司使用。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的規定,該公司可以在免稅期間內享受獎勵,並延遲開始免稅期間一至四年。這意味著該公司可以在國際貿易大樓出租之日起連續五年內不需要支付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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