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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8-1股份有限公司興建國貿大樓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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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照政府興建世界貿易中心計畫,投資興建國際貿易大樓出租者,準用第六條有關獎勵及第七條有關延遲開始免稅期間一至四年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 8-1 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如果投資興建國際貿易大樓出租,根據政府興建世界貿易中心計畫,可以適用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有關獎勵和第七條有關延遲開始免稅期間一至四年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間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興建了一座國際貿易大樓,並將其出租給其他公司使用。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的規定,該公司可以在免稅期間內享受獎勵,並延遲開始免稅期間一至四年。這意味著該公司可以在國際貿易大樓出租之日起連續五年內不需要支付營利事業所得稅。

  • 第六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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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8-1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照政府興建世界貿易中心計畫,投資興建國際貿易大樓出租者,準用第六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