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81 條(國民住宅用地之強制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建國民住宅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購買之土地,在承購後一年內未開始使用,或未於核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計畫用途者,由主管機關按照原購買地價強制收買後,另行處理;其為租用者,終止租約,另以耕地招租。 前項開始及完成計畫期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一次。但不得逾六個月。
興建國民住宅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購買之土地,在承購後一年內未開始使用,或未於核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計畫用途者,由主管機關按照原購買地價強制收買後,另行處理;其為租用者,終止租約,另以耕地招租。 前項開始及完成計畫期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一次。但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