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國民住宅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購買之土地,在承購後一年內未開始使用,或未於核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計畫用途者,由主管機關按照原購買地價強制收買後,另行處理;其為租用者,終止租約,另以耕地招租。 前項開始及完成計畫期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一次。但不得逾六個月。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81條,如果購買的國民住宅土地在承購後一年內未開始使用,或未在核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計畫用途,主管機關可以按照原購買地價強制收買並進行處理。如果是租用者,則租約將會終止,並以該土地作為耕地招租。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一次,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下是一個相關的案例參考: 根據《行政法院》第1423號判決,一個國民住宅項目在核定計畫期限內未完成計畫用途。該項目的開發商向主管機關提交了正當理由,以延長期限完成項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准了延長期限的申請,並將計畫期限延長了四個月。該判決認定開發商符合法規要求,並根據正當理由許可了延長期限的申請。這表明主管機關在處理延期申請時會考慮當事人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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