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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82公營事業之配合投資或共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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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經濟建設計畫,加速經濟成長,對於新事業之創辦,舊事業之改進,政府得以公營事業之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及其進口物資之關稅,配合投資或參加民營事業,共同經營。 前項共同經營之事業,應先由主管機關分別提出計畫,依法定程序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82條,為了配合經濟建設計畫,政府可以利用公營事業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及進口物資的關稅,來進行投資或參與民營事業的共同經營。這樣的共同經營事業需要事先由主管機關提出計畫,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核定。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經濟成長和支持新事業的創立,以及舊事業的改進。政府可以透過提供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勞務和進口物資的關稅優惠來吸引私營企業進行投資或者與公營事業進行合作經營。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家私營企業計劃在特定區域興建一座新工廠從事製造業活動,該企業可以與政府的公營事業合作,在政府提供的土地上建立工廠,並使用政府提供的機器和設備。同時,政府可以提供相應的進口物資的關稅優惠。這樣的合作將有助於促進該地區的經濟發展並促進就業。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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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82 條規定:「為配合經濟建設計畫,加速經濟成長,對於新事業之創辦,舊事業之改進,政府得以公營事業之土地、廠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