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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 83 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特殊方式與獎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可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提出計畫,依法定程序核定後,得以股票上市出售之方式移轉民營,不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前項出售股票超過成本價格之收益,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因改組清算而發生之所得稅、印花稅、契稅或其他各稅,一律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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