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提出計畫,依法定程序核定後,得以股票上市出售之方式移轉民營,不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前項出售股票超過成本價格之收益,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因改組清算而發生之所得稅、印花稅、契稅或其他各稅,一律免徵。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83條的規定,可移轉民營的公營事業可以提出計畫,經由法定程序核定後,可以以股票上市出售的方式轉移為民營事業,並且不適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出售股票超過成本價格的收益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此外,根據同條第二項的規定,因改組清算而產生的所得稅、印花稅、契稅或其他各稅都一律免徵。 這表示當公營事業以股票上市出售時,如果出售股票的收入超過其成本價格,這部分的收益將不需要計入所得額課稅。同時,在改組清算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稅款,例如所得稅、印花稅和契稅等,都將不需要繳交。 然而,關於該條的具體範例資料,本資料庫並未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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