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應設置開發基金,負責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收入及國庫撥款,為左列各款之運用,並依特別預算程序,提出計畫大綱,送立法院審議: 一、單獨投資於經濟建設計畫中之重要生產事業,而為民間無力或不願興辦者。 二、參加投資於技術密集工業及經濟建設計畫中之重要生產事業,其為民間興辦而資力不足者。 三、融貸資金於技術密集工業及經濟建設計畫中之重要生產事業,其需購置自用機器、設備而資金不足者。 四、為提高生產事業技術之改進,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基金,引進特殊技術、專利或新穎設計者。 前項開發基金之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84條,行政院應設置開發基金,負責使用公營事業轉民營的收入及國庫撥款,進行以下運用: 1. 單獨投資於經濟建設計畫中的重要生產事業,以彌補民間無力或不願意進行投資的情況。 2. 參與投資於技術密集工業及經濟建設計畫中的重要生產事業,為那些民間企業投資力量不足的情況。 3. 提供借貸資金給技術密集工業及經濟建設計畫中的重要生產事業,用於購買自用機器和設備,但資金不足的情況。 4. 為提升生產事業技術改進,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運用基金引進特殊技術、專利或新穎設計。 基金的管理和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制定。 例如,根據資料,行政院曾經根據上述條文提出「重點技術研發計畫」,使技術密集工業的企業能夠參與這些計畫並獲得開發基金的支援。此計畫的目的是提升企業的技術水平,進一步發展和創新相關產業。根據投資條例第84條的規定,開發基金可以被用於引進特殊技術、專利或新穎設計,以支持企業的技術改進和研發活動。這項計畫可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促進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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