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擬訂更新計畫,應層報經濟部核定。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12 條,工業主管機關在依照該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擬定更新計畫時,必須將計畫層報經濟部核定。這表示在制定更新計畫之前,工業主管機關需要經過經濟部的核定程序,以確保計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12 條 目的:為明定對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九條經濟部依據同條規定擬訂之工業主城更新計畫,其擬訂之程序及核定之監察程序。 範例:當工業主管機關完成更新計畫的草案後,必須呈報經濟部審核。經濟部會評估該計畫的內容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核定更新計畫是否有效和具有可行性。如果經濟部對計畫滿意,則核准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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