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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未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提出申請,並聲明補送。但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補送齊全。 公司逾前條之申請期限或前項補送文件之期限者,財政部仍得依其申請於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獎勵期間內,就賸餘之期間核定適用本條例之獎勵。但賸餘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不予獎勵。 前項賸餘期間,自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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