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提出申請,並聲明補送。但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補送齊全。 公司逾前條之申請期限或前項補送文件之期限者,財政部仍得依其申請於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獎勵期間內,就賸餘之期間核定適用本條例之獎勵。但賸餘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不予獎勵。 前項賸餘期間,自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如果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未能檢齊文件,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提出申請並聲明補送文件。但是,應該在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的九十天內補齊文件。如果公司超過申請期限或補送文件的期限,財政部仍可以根據申請在獎勵期間內核定適用本法規的獎勵。但是,如果賸餘期間不足一個月,就不會給予獎勵。賸餘期間的起算日期是從文件檢齊的當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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