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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應於其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逾期不予受理,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一、與申請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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