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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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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繼續享受獎勵之公司,應於受讓之次日起一年內,檢具受讓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清單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其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且於受讓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後,核發該公司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之證明文件,由該公司持憑該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得享受轉讓公司原免稅期間未屆滿部分之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繼續享受獎勵的公司需要在受讓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清單的次日起一年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查核。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該公司在受讓後繼續生產受獎勵產品或提供受獎勵勞務,且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那麼該公司可以獲得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憑此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轉讓公司原免稅期間未屆滿部分的獎勵。 這個規定主要是針對繼續享受獎勵的公司提供了一個程序,確保他們持續符合相關條件並且獲得相應的獎勵。相關文件和申請程序需要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財政部進行核實和核定。然而,具體的權限和程序細節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才能確定。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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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繼續享受獎勵之公司,應於受讓之次日起一年內,檢具受讓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