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中華民國國民,其提供或出售之專利權,應為申請人自己之創作或發明,在中華民國依法取得並登記之專利權。 前項專利權提供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再向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一、提供或出售予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網際網路業使用者,向經濟部工業局為之。 二、提供或出售予其他行業使用者,向該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發明人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專利證書 (含申請專利範圍) 影本一份。 三、專利權授權或讓與合約書影本一份。 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之授權或讓與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根據以上法規,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適用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專利權時,提供或出售的專利權必須是申請人自己的創作或發明,並且已按照中華民國法律獲得並登記該專利權。 如果申請人提供或出售專利權所得的權利金或收入來自於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使用該專利權,申請人應根據以下規定申請核發適用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務免除(即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1. 若提供或出售給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業或網際網路業使用者,則需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 2. 若提供或出售給其他行業使用者,則需向該行業的主管機關申請。 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時,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文件: 1. 發明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2. 專利證書(包括申請的專利範圍)的影本一份。 3. 專利權的授權或讓與合約書的影本一份。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的權限或讓與證明文件的影本一份。 以上法條解釋參考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及"專利法"所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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