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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者,其提供或出售之專利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利權之內容應與購置或被授權使用該專利權之公司所營事業相關。二、購置或被授權使用專利權之公司,其專利權之使用,以供公司生產、研究發展或提供勞務所需,或委託其他公司生產使用為限。 三、提供或出售專利權之價款,須符合客觀公正之市場行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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