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者,其提供或出售之專利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利權之內容應與購置或被授權使用該專利權之公司所營事業相關。二、購置或被授權使用專利權之公司,其專利權之使用,以供公司生產、研究發展或提供勞務所需,或委託其他公司生產使用為限。 三、提供或出售專利權之價款,須符合客觀公正之市場行情資訊。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申請適用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公司在提供或出售專利權時,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專利權的內容應與購置或被授權使用該專利權的公司所經營的事業相關。也就是說,專利權應該與該公司的業務範圍相關聯。 二、購置或被授權使用專利權的公司,僅能將專利權用於公司自身的生產、研究發展或提供勞務,或者委托其他公司生產使用。這意味著,專利權的使用必須限於公司內部使用,不能超出這些範疇。 三、提供或出售專利權的價款必須符合客觀公正的市場行情資訊。這表示專利權的價格應該根據市場上相關資訊進行確定,不能操縱價格或有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根據以上解釋,申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的公司,在提供或出售專利權時,需要確保專利權與其經營事業相關,僅能在公司自身範圍內使用專利權,並且價格應該符合客觀公正的市場行情。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第11737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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