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應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務設備及該設備坐落之土地,以財產作價方式移轉與其投資之事業。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了適用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公司應該如何處理其獨立運作的生產或服務設備和相關土地。根據該條文,這些公司應以財產作價的方式將其設備和土地轉移給其投資的事業。但具體細節和程序要由行政院制定辦法,並且尚未找到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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