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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應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務設備及該設備坐落之土地,以財產作價方式移轉與其投資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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