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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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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應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務設備及該設備坐落之土地,以財產作價方式移轉與其投資之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了適用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公司應該如何處理其獨立運作的生產或服務設備和相關土地。根據該條文,這些公司應以財產作價的方式將其設備和土地轉移給其投資的事業。但具體細節和程序要由行政院制定辦法,並且尚未找到具體例子。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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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應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務設備及該設備坐落之土地,以財產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