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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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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應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一年內,檢附持有該投資事業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之證明文件、投資事業生產原產品或提供原勞務為主,或投資事業生產之產品或提供勞務之附加價值率較原生產之產品或提供勞務之附加價值率為高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核發公司轉投資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完成證明,該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核發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該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公司轉投資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完成證明格式,由經濟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的規定,適用該條例第16條第1項的公司應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一年內,向原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發公司轉投資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完成證明。申請時需要檢附持有該投資事業股權達40%以上之證明文件,或投資事業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的附加價值率較原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的附加價值率高之相關證明文件。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核發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該公司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至於公司轉投資准予記存土地增值稅完成證明的格式,由經濟部來定。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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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應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一年內,檢附持有該投資事業股權達百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