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土地增值稅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者,應檢送購妥遷廠用地之證明及原有工廠核准設廠面積等證明文件,連同下列文件,送請經濟部核定後,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一、依第一款申請辦理者,應附具遷廠計畫書及原有工廠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申請辦理者,應附具遷廠計畫書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依第三款申請辦理者,應附具遷廠計畫書及主管機關輔導遷廠文件。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遷廠,指公司經直轄市或縣 (市) 工業主管機關認定其確依遷廠計畫書遷移至工業區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及開發之工業區內之用地,且繼續生產相同工業類別之產品。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遷建工廠後三年內,自公司領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次日起算。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申請土地增值稅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的人應提交下列文件給經濟部核定後再向相關稽徵機關辦理: 1. 第一款規定的申請人應附上購妥遷廠用地之證明和原有工廠核准設廠面積等證明文件,以及遷廠計畫書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2. 第二款規定的申請人應附上購妥遷廠用地之證明和原有工廠核准設廠面積等證明文件,以及遷廠計畫書和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3. 第三款規定的申請人應附上購妥遷廠用地之證明和原有工廠核准設廠面積等證明文件,以及遷廠計畫書和主管機關輔導遷廠文件。 根據該條例中的定義,所謂的遷廠指的是公司獲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並按照遷廠計畫書遷移到工業區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在該條例實施前依原獎勵投資法編定的工業用地或開發的工業區內,並繼續生產同一類型的產品。 此外,該條例中還規定,在遷建工廠之後的三年內,從公司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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