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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三所定營利事業,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營利事業及第四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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