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工業區,指依本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與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及開發之工業區。 本條例所稱興辦工業人,指從事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 1. 本條例所稱工業區指的是根據該條例編定和開發的工業區,以及根據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的工業用地和開發的工業區。 2. 本條例所稱興辦工業人指的是從事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根據法律設立的事業機構。 根據以上解釋和參考資料,可以總結出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工業區指的是根據該條例編定和開發的工業區,以及根據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的工業用地和開發的工業區。而興辦工業人則指的是從事相關工業領域的自然人、法人或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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