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工業區,指依本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與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及開發之工業區。 本條例所稱興辦工業人,指從事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
本條例所稱工業區,指依本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與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及開發之工業區。 本條例所稱興辦工業人,指從事生產、設計、研究發展、環境檢測、產品檢驗、儲配運輸物流及倉儲事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