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或管理等業務,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公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專用港經營業務,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或管理等業務,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公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專用港經營業務,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