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房屋,指專供住宅或營業使用之建築改良物。所稱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指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發給之所有權人。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房屋是指專供住宅或營業使用之建築改良物。所稱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是指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發給之所有權人。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是指徵收補償金的接收人,即為該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人。這個條款明確了對於建築改良物的徵收補償費發放的對象或接收人是該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人。這也意味著只有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人才有資格接受徵收補償費。例如,在某徵收案例中,如果一棟商業建築被徵收,那麼該建築的所有權人將成為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並有資格接受徵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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