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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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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房屋,指專供住宅或營業使用之建築改良物。所稱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指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發給之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房屋是指專供住宅或營業使用之建築改良物。所稱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是指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發給之所有權人。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是指徵收補償金的接收人,即為該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人。這個條款明確了對於建築改良物的徵收補償費發放的對象或接收人是該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人。這也意味著只有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人才有資格接受徵收補償費。例如,在某徵收案例中,如果一棟商業建築被徵收,那麼該建築的所有權人將成為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並有資格接受徵收補償費。

  •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改良物名詞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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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9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房屋,指專供住宅或營業使用之建築改良物。所稱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